何庆材律师经常受房地产行业客户的委托,协助其处理收购、融资、建设及租赁事宜。何律师的客户涵盖本地发展商及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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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何庆材是孖士打律师行房地产业务组的合伙人。

何庆材在房地产投资周期全程各个阶段均经验丰富,包括收购、融资、建筑、预售及租赁。他的客户包括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商业和私人银行、法定机构、房地产投资公司(上市及非上市)、发展商及个人投资者。何律师擅长就交易项目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如

  • 投资及重建大厦收购
  • 未竣工的开发项目(商业及住宅)预售
  • 物业合资公司
  • 房地产融资交易
  • 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项下的强制售卖
  • 批地限制/条件及修订

执业经验

何律师曾:
  • 作为香港法律顾问,向黑石集团和与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组成的买方财团就以161亿美元收购亚洲领先的数据中心运营商AirTrunk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个由多个发展商/投资者组成的财团,就收购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并将其重建作住宅、酒店及商业综合发展提供法律意见。向某本地物业持有人就以8.387亿港元向大新银行出售位于黄竹坑香叶道36号伟华汇的10个办公楼楼层、整层地下商铺及部分广告招牌及停车场提供法律意见,当中涉及草擬及磋商大厦公契、命名权及招牌优先购买权。
  • 向一个投资者财团就以12亿港元从接管人收购位于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92至998号及柏架山道2至16号的住宅发展用地提供法律意见。
  • 向接管人就整栋出售位于香港红磡新柳街3号的住宅发展项目提供法律意见,该交易涉及有关《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第621章)的复杂合规问题。
  • 向汉国置业就以3.38亿港元出售位于九龙天文台围5、7及9号诺士佛广场的宝轩酒店(尖沙咀)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全权信托的受托人就以4.1亿港元收购位于香港干诺道西的酒店The Connaught提供法律意见。
  • 向黑石集团与储存易成立的合资企业平台就下列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 以5.58亿港元收购位于香港新界荃湾大涌道22/28号的合福工业大厦(旧称);及
    • 以8.5亿港元收购位于香港九龙荔枝角道850至870号的永新工业大厦。
  • 向ESR Group Limited就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与华懋集团设立合资企业,以在香港葵涌开发一座优质冷链仓储及物流设施提供法律意见,各方股东承诺出资总额高达140亿港元。该交易被《商法》评为“2022年年度最佳交易”。
  • 向M&G Real Estate就以18亿港元(约合2.32亿美元)出售位于香港沙田安平街2号的487,350平方英尺物流物业利丰中心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上市企业投资者就出售九龙弥敦道703-705号的分层地契单元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本地上市公司就收购香港告士打道151号国卫中心的多数业权及后续集团内部转让事宜提供法律意见。亦向某主要的国际银行就该收购融资提供法律意见,并向该公司就后续出售分层地契单位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房地产投资基金就收购位于铜锣湾谢斐道527-539号及景隆街8-14号的所有单元用以重新开发综合写字楼及商业楼宇(现称Tower 535)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本地发展商就分层预售位于海滨道133号、敬业街55号、青山公路403-413号、长裕街10号、骏业街52、54、56号及成业街10号的数栋写字楼及商业楼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上市企业投资者就收购位于香港己连拿利3号及4号的物业及随后根据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统一业权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金融机构就其为收购香港告士打道88号栋商业楼宇进行融资提供法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业主后续出售该楼宇(以出售持有物业的离岸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房地产投资基金就收购干德道31号适雅大厦的全部分层地契单位以重新开发为住宅物业提供法律意见,我们亦就后续预售及出售分层地契单位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房地产投资基金就收购香港坚道数栋用于重建的住宅/商业大厦提供法律意见,包括相关收购及建筑融资以及重建后大厦的后续预售事宜。
  • 向某本地上市公司就通过收购一连串的地产控股公司收购铜锣湾登龙街8-22号用于重建商业/办公楼宇提供法律意见。
  • 向香港科技园公司(根据第565章《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成立)就本港三处工业村(香港大埔、元朗和将军澳)的工业开发之相关批准、修改及交还长期土地租约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本地投资者就出售位于香港干诺道西138号的一栋服务公寓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本地房地产发展商就分层单位业权形式出售之住宅发展项目的预售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其中包括位于白石角之The Horizon及Centra Horizon,以及位于荃湾之The Aurora。
何律师还曾:
  • 作为土地审裁处委任的受托人根据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强制售卖位于湾仔告士打道的金国大厦/国民大厦。该物业现已重建为酒店。
  • 作为土地审裁处委任的受托人根据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强制售卖香港德辅道西307、309及311号。
  • 作为土地审裁处委任的受托人根据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强制售卖勿地臣街11-13号。土地审裁处的判决中,就受托人对多数和少数业主的一般谨慎责任作出具参考价值的澄清。

表彰

  • 领先个人 – 房地产(国际律所),中国 – 《钱伯斯大中华区》
  • 领先个人 – 房地产(国际律所),中国 – 《钱伯斯亚太》
  • 其他知名律师 – 房地产(国际律所),中国 – 《钱伯斯亚太》
  • 广受认可的律师 – 房地产(国际律所),中国 – 《钱伯斯亚太》
  • 亚洲房地产行业的“领先律师”之一 – 《亚洲法律领先律师》

执业资格

教育背景

  • 分别于1982年和1984年获得英国第一和第二法律学位
  • 英国法律学院(The College of Law)(伦敦Lancaster Gate) 律师会最终课程,1983-1984年

执业资格

  • 新加坡
  •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
  • 英格兰和威尔斯
  • 香港

语言

  • 英文
  • 广东话
  • 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