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实施持续公众持股量新规,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次改革经广泛征求市场意见后推出,旨在协助发行人更灵活、更有效率地管理资本,同时确保市场公开透明,交易畅顺有序。
新制度适用于所有主板及创业板发行人,包括A+H发行人。
主要调整:概览与新旧对比
新规对持续公众持股量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具体包括:
- 引入可供选择的替代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替代门槛”);
- 引入专门适用于拥有其他上市股份的中国发行人(“多地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定制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
- 要求所有发行人承担更严格的披露义务,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发行人还须遵守额外的披露规定;
- 优化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处理机制,将原自动停牌制度调整为以披露为本的监管制度,并明确除牌兜底方案。
对比表:有关公众持股量的现有规定与最新规定
| 发行人 | 现有规定 | 最新规定(自2026 年1月起生效) |
| 针对一般发行人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不包括多地上市的中国发行人) | 初始指定门槛: 无论何时公众持股量必须达到25%(或上市时规定的较低比例) | 初始指定门槛:25%(或上市时规定的较低比例);或 替代门槛:公众持股量至少达到10%且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至少达到10亿港元的市值11 注:如果发行人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计的交易日数少于125个交易日,则发行人不可选用替代门槛。 |
| 针对多地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 | 由公众人士持有(在所有上市市场)的股份总数须占所有已发行股份的25% | 定制持续公众持股量:由公众人士持有的H股必须占同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至少5%或至少达到10亿港元的市值 |
| 公众持股量不足 | 若公众持股量低于15%,将会被停牌 | 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22机制:发行人不会被自动停牌,但须对股票作特别标记,并适用更严格的披露义务。若严重不足的情况未在18个月内(主板)或12个月内(创业板)纠正,发行人将会被除牌 |
| 《收购守则》要约——时限豁免 | 收到全面要约后一般可申请豁免,以便有时间恢复公众持股量。 | 豁免资格持续有效,但全面要约收购完成后出现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的情况除外;若存在此情况,不得申请豁免,且需全面适用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的机制(股票标记、披露,除牌兜底) |
披露要求
新机制下亦引入多项重要披露要求,具体如下:
- 月报表
- 发行人必须确认已符合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
- 若选用初始指定门槛,发行人应披露公众持股量的最低百分比。
- 若选用替代门槛或定制持续公众持股量,发行人应就各个相关月份,同时披露公众持股量的实际百分比与市值。
- 年报
- 发行人必须确认已符合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并披露公众持股量的实际百分比。
- 若发行人选用初始指定门槛,其应披露公众持股量的最低百分比。
- 所有发行人均须提供关于股份所有权组成及股本结构的声明。
- 若发行人在财政年度内任何时段,选用替代门槛或定制持续公众持股量,其应披露各个相关月份的公众持股量的实际市值,并对财政年度内公众持股量水平的所有重大变化进行评论。
核心要点
新框架体现了联交所在维护交易秩序的同时,支持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通过增设替代公众持股量门槛,上市后市值大幅上涨的发行人得以结合自身当前市场状况,更好地平衡资本管理与合规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但市值规模较小的发行人在采用替代门槛时应格外审慎。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其公众持股量的市值迅速跌破10亿港元,进而触发公众持股量不足风险。
备注/脚注
- 厘定股份市值的计算方式是将以下两者相乘:(a)于厘定日期当日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数目;及(b)上市人于联交所上市的股份于紧接厘定日期前125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VWAP)。
- 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的界定,参考了当前15%的门槛,但有所改动,以兼顾替代门槛和定制持续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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