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态 2024年12月19日

香港通过《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 摘要说明

期待已久的《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已于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获得通过。

《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该条例”)很可能会对本地建造业的运作环境有很深远的影响。该条例规定了一个法定付款框架、废除“先收款、後付款”等的带条件性付款条款,并提供一个快速的法定审裁机制解决付款争议,包括由法庭强制执行审裁员的裁定,以及如果付款方没有按时支付认付款额或经审裁款额,则申索方可以有法定权利暂停或减慢工作或供应货品及服务的进度。

该条例将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刊宪,其主要条文将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即该条例刊宪后八个月届满时(“生效日期”)开始实施。

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该条例将会适用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的以下合约:

  1. 政府及指明法定与公共团体的建造合约;
  2. 合约价值不少于5,000,000港元的总私人承包建造工作合约,以及向建造工作供应相关货品及服务而合约价值不少于500,000港元的合约;但若工作是以下主要情況則除外:
    1. 在现有私人住宅建筑物进行的工程;
    2. 在现有私人非住宅建筑物进行但无须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的较小型工程;及
  3. 如果总承包合约属于以上(1)或(2)的情况,则包括所有分包合约,不论金额为何。

该条例的主要特色

  1. 取消“先收款、後付款”条文:任何使付款义务取决于另一份合约的条件性付款条文,例如是“先收款、後付款”的条款,该条文将不能在各方之间强制执行。
  2. 强制付款框架:申索方可在发单日(除非另行议定,否则每月一期)之前向付款方送达一份付款申索,付款方必须在30日(若经议定,可为较短期间)内回应付款申索,并在付款申索后60日(同样,若经议定,可为较短期间)内支付认付款额。如遇以下情形,即为发生付款争议:
    1. 付款方没有在30日内回应付款申索;
    2. 付款方的认付款额少于付款申索中申索的款额;或
    3. 认付款额没有在60日内获全数支付。
  3. 法定审裁:付款争议一旦产生,申索方可在28日内提起审裁程序;随后,审裁员将于其获委任后的55个工作日(或各方议定的较长期间)内就付款争议作出裁定。审裁员的裁定将可由法庭强制执行。然而,审裁程序并不适用于私人承包合约的工期相关争议,直至发展局局长日后公布的一个日期为止。
  4. 暂停或减慢工作进度的权利:倘若(i)申索方已妥为送达付款申索,付款方亦已妥为送达付款回应,但却没有在付款期限届满或之前全数支付认付款额,或(ii)付款方没有支付经审裁款额,则申索方可发出一份意向通知,表明其拟延迟(亦即是暂停或减慢进度)进行工作或供应相关货品及服务。该通知必须在拟开始日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送达。如果认付款额在拟开始日期前仍未获全数支付,则申索方可延迟进行工作或供应相关货品及服务,有权获延长工期,并且有权讨回暂停或减慢进度期间合理地招致的损失及开支,凡此种种均不构成违约。

鉴于该条例对建造业影响深远,业界持份者应着手检视现有的工程付款安排、合约文件,并理顺及对齐所有相关项目人员的作业方式。此外,我们预料政府将会在未来数月,就该条例的实施(特别是法定审裁制度)公布进一步的指引及守则。

可在这里查看政府的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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